為進一步完善柔性執法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為推進共同富裕提供有力的法治環境和最佳的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浙江省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條例》《關于健全和規范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機制的實施意見》(嘉司發〔2020〕34號)及《關于推行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的意見(試行)》(鹽委法執〔2021〕1號)精神,以依法監管、底線思維、過罰相當、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為原則,海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擬定了海鹽縣人力社保領域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一免一減”目錄清單,現向社會予以公布。 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輕微違法行為,從其規定。本清單自發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實施范圍為海鹽縣,清單內容實行動態調整。
附件:1.海鹽縣人力社保局涉及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2.海鹽縣人力社保局涉及市場主體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減輕處罰清單
海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5月20日
附件1:
海鹽縣人力社保局涉及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 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行政處罰條件 | 法律依據 | 處罰主體 | 1 | 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 | 1、違法行為輕微且屬初次違法;2、經責令改正且已經改正;3、未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縣人力社保局 | 2 | 用人單位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 1、違法行為輕微(招用人數2人以內,且屬初次違法);2、經責令改正且已經改正;3、未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縣人力社保局 | 3 | 用人單位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 1、違法行為輕微(涉及人員3人以內,且屬初次違法);2、經責令改正且已經改正;3、未對當事人造成損害;4、未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縣人力社保局 | 4 | 職業中介機構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 | 1、違法行為輕微且屬初次違法的;2、經責令改正且已經改正;3、未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第七十一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縣人力社保局 | 5 | 職業中介機構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 | 1、違法行為輕微;2、經責令改正且已經改正;3、未對當事人造成損害;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二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縣人力社保局 | 6 | 職業中介機構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 | 1、違法行為輕微且屬初次違法的;2、經責令改正且已經改正;3、未對當事人造成損害;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三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縣人力社保局 | 7 | 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 1、違法行為輕微且屬初次違法的;2、經責令改正且已經改正;3、未對當事人造成損害;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縣人力社保局 | 8 |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沒有違法所得的 | 1、違法行為輕微;2、經責令改正且已經改正;3、未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人力社保局 |
附件2: 海鹽縣人力社保局涉及市場主體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減輕處罰清單 序號 | 違法行為 | 減輕行政處罰條件 | 法律依據 | 處罰主體 | 1 |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 | 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限期內改正,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款: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縣人力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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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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